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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减灾防灾的“制度空白” 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http://rent.huizhou.soufun.com  搜房租房网  2008 年7 月7 日   瞭望
  [摘要] 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因重大自然灾害灭失或严重毁损的按揭房屋,若按揭购买人无力还款,银行应根据其申请免除贷款利息,本金延期五年偿还。银行所免除的利息由重建基金给予适当补偿,并不得追究购买人违约责任,不得作不良信贷记录。

以法治建设规范、支持灾后重建,使常态法律与特殊时期法律相衔接成为抗震救灾迫切命题

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毁损灭失了,购房人是否仍然要按月向银行支付按揭款?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地震灾 害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这些过去看起来很难碰到的法律问题,如今都因一场特大地震产生了。

“5·12”地震后,随着抗震救灾向灾后重建的工作重心转移,涉及诸多复杂、敏感的利益关系和法律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以常态社会关系为基础制定的法律规范,很难全面和有效地应对特大地震灾害的处置。在情理与法理的两难选择中,探索和建设常态法律与特殊时期的法律衔接,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和法治原则的统一,成为当前依法重建的新命题。

情理与法理“孰轻孰重”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西南政法大学的11位法学专家一边关注着灾区的情况,一边紧急开展另一种形式的“抗震救灾”——梳理地震引发的重大法律问题,探寻解决利益冲突的法治路径。

震灾所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由谁来承担风险责任?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地震灾害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购房人通过按揭购买的房屋毁损灭失是否仍然要按月向银行支付按揭款?债权债务人在地震中不幸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置?以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形成的担保,当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其抵押法律关系是否随之消灭?在地震中伤亡的职工是否认定为工伤?在抗震救灾中公开承诺的公益性捐赠不履行如何处理?等等。

这些过去未曾碰到的棘手法律问题不仅让法律专家产生分歧,在互联网上也成为社会公众争论的热门话题。

解决这些众多而纷繁复杂的问题,既要面对情感与理性的冲突,又要面对抗震救灾的特殊需要与正常交易秩序需要的博弈;既要面对民众朴素情感的期待,还要面对远期制度利益的考虑。

正因如此,相同的问题往往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比如,按揭购买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毁损灭失了,购房人是否仍然要按月向银行支付按揭款?

老百姓认为,房子都没有了,还要还贷款,太不合情理了;银行则认为:受灾人与银行签订的是借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灭失并不能免除受灾人的债务。

面对巨灾给国内银行信贷提出的全新课题。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5月19日下发通知,决定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其中包括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

针对灾区居民对被毁房屋的银行按揭问题,央行副行长苏宁也表示,对于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应该用特殊的解决办法,既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更要保护好广大民众的利益。

毫无疑问,实现商业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双赢”的良好愿望,还需要实践和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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